檢送「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公告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6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61972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新增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為旨揭條文公告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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