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35683號函
辦理。
二、 跨校事件之通報作業,前依教育部106年7月28日臺教學
(三)字第1060103361號函說明二(二)及104年3月30日
臺教學(三)字第1040028094號函說明四辦理,合先敘
明。
三、 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
第16條第1項規定:「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
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爰於知悉為跨校事件並
通知對造學校時,通知對象應以對造學校之權責人員為優
先,通知方式包括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並宜檢附教育部
所定「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另受通知之學校人員應做
成紀錄,以備查考。
新北市維護學生受教權檢舉專線
(02)2966-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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