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函,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人員,連續請假達 1 個月以上,嗣於請假期間調任同機關不同職務,其調任後所餘請假日數未達 1 個月,得併計其調任前請假期間達 1 個月以上,繼續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2 款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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